(2016)苏0585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朱富成、舒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成,舒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富成,农民。2010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11日释放。2016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辩护人陆锋,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舒某,农民。2016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昱炜,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昌,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富成、舒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8日至8月12日期间,被告人朱富成、舒某伙同朱某,经事先预谋后,通过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加盟网站,骗取被害人陆某甲人民币32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富成、舒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富成、舒某均系主犯。被告人朱富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富成、舒某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富成、舒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认罪。被告人朱富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朱富成系自首;2、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朱富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5、被告人朱富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舒某系自首;2、被告人舒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3、被告人舒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4、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被告人舒某系初犯;6、被告人舒某家庭条件特殊。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至8月12日期间,被告人朱富成、舒某伙同朱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后,通过在互联网发布“北京金香国商贸有限公司”的虚假加盟网站,以加盟加工湿巾需支付定金、设备资金、营业执照费、合同保证金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甲人民币32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朱某处扣押人民币15800元,已发还被害人陆某甲;另朱某退赔被害人陆某甲人民币17000元。2016年5月4日,被告人朱富成、舒某至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花西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未到庭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本案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查询被害人的汇款资料、被害人陆某乙提供的“北京金香国商贸有限公司”及汇款的相关书证记录、取款录像说明及截图、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朱富成、舒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朱富成、舒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富成、舒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富成、舒某均系主犯,但被告人舒某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朱富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富成、舒某均系自首,故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朱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舒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富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二、被告人舒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