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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特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双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刘双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151号申请人: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352弄3号。法定代表人:吴方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郑雷,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申请人行政部长。被申请人:刘双平,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双平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71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称:1.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双平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因刘双平不能胜任工作,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决定给刘双平调动至其他岗位,但刘双平不同意。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无奈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提前向刘双平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即使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也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6500元/月为标准计算。2.其次,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双平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浙江省乐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6)710号仲裁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刘双平的工作地点在中山,故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刘双平无法胜任工作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丹薇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