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晓彬与朱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彬,朱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512号原告张晓彬。被告朱跃,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晓彬与被告朱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跃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多次因生活之需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原告借款58000元,时被告承诺从2014年3月1日起每月还款10000元,2014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后被告于2014年4月7日、2014年5月5日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向原告还款4000元、4000元,于2016年2月向原告还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利息4000元(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原告借款58000元,时被告承诺从2014年3月1日起每月还款10000元,2014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后被告于2014年4月7日、2014年5月5日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向原告还款4000元、4000元,于2016���2月向原告还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其长期拖欠,显属违约。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彬借款40000元并承担利息4000元,合计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3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 判 长 马 瓒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孙和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