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占涛与刘喜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涛,刘喜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涛,又名刘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喜田,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占涛申请执行刘喜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需要土地管理部门依行政职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渑池县仰韶东街86号土地刘占涛施工建设的东边小楼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手续依法变更登记至刘占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