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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执2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彭荣彪、汤乐春与向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27之1号申请执行人彭荣彪。申请执行人汤乐春。被执行人向光发。申请执行人彭荣彪、汤乐春与被执行人向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向光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彭荣彪、汤乐春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光发除履行义务1000元后,下欠赔偿款至今未给付。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向光发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荣彪、汤乐春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向光发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40788.04元,在被执行人向光发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彭荣彪、汤乐春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