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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施海蓉与苏勋、张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海蓉,苏勋,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施海蓉,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苏勋,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张莉,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0号施海蓉申请执行苏勋、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588,684.7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少量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苏勋在本市有几起诉讼案件,就被执行人名下两套房屋已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已至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由于查封房产中均涉及案外人,且博山东路房屋有两期抵押,数额较大、不易处置。申请人表示鉴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