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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侯秋亭与魏婷、李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秋亭,魏婷,李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131-2号原告:侯秋亭。被告:魏婷。被告:李兴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开发区火炬路中段路北。负责人:李瑞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秋亭诉被告魏婷、李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原告未按通知期限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美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