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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9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崇顺诉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顺,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9492号原告李崇顺,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A510室。原告李崇顺与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崔立斌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崇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崇顺起诉称:2014年8月29日,李崇顺向汽车公司支付了1万元拍卖押金,在汽车公司处竞拍二手车。后汽车公司未继续开展拍卖业务,但未能退还拍卖押金。现李崇顺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汽车公司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9日,李崇顺向汽车公司交纳了1万元拍卖押金,后李崇顺从汽车公司处竞拍汽车。后李崇顺向汽车公司提出退还押金,汽车公司承诺可以退还押金但未能实际退还。本院认为:李崇顺与汽车公司之间成立了拍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拍卖押金是李崇顺参加拍卖的保证金,现无证据证明李崇顺存在违约行为,故汽车公司应该向李崇顺退还押金。李崇顺要求汽车公司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崇顺退还押金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立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