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戴小女与祁门县人民医院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小,祁门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小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门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中心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永久,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戴小女因与被申请人祁门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小女申请再审称:不服原一、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为六个月,戴小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小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查秋月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