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荣彩与杨向群、邵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彩,杨向群,邵兰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333号原告:张荣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正良,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向群。被告:邵兰燕。原告张荣彩与被告杨向群、邵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并查封了被告邵兰燕名下、权证号为东房权证吴宁第0322**号房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正良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于1999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0日被告杨向群向原告张荣彩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10日,月利率2%,按季付息。后,被告杨向群归还了原告上述借款本息。2014年10月9日被告杨向群又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原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其指定账号。次日,被告杨向群在2013年10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上书面写明“上述借款再借壹年”。同年12月31日被告杨向群向原告张荣彩支付利息30万元。此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被告杨向群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向群、邵兰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荣彩借款本金4976651.1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荣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100元,由原告张荣彩负担163元,被告杨向群、邵兰燕负担579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强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倩【附注】(2016)浙078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