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建国诉贾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国,贾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554号原告苏建国,1973年3月02日出生,男,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贾玉成,男,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国诉被告贾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国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贾玉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苏建国负担。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峻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