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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太均与许永冠、刘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均,许永冠,刘来生,刘浅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民初181号原告李太均,男,1965年12月6月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2217。被告许永冠,男,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2234。被告刘来生,男,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2218。被告刘浅发,男,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223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均诉被告许永冠、刘来生、刘浅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太均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杰审 判 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康丽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碧青(2016)粤0229民初181号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