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徐丙茂、徐化方与曹乐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茂,徐化方,曹乐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855号之一原告徐丙茂。原告徐化方。被告曹乐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丙茂、徐化方与被告曹乐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丙茂、徐化方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乐付在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查封价值为1050000元。案外人徐猛、徐某、孙某凤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案外人徐猛、徐某、孙某凤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徐猛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路小区9号楼一单元室房产一处(济房权证天字第号),徐化民、孙延凤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微山湖大道住宅区号楼一单元室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房产允许案外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