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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乔泰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诚馨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乔泰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诚馨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如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异9号异议人(暨被执行人)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秀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岳雪飞,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海××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宁,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海××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新,任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苏州乔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汤全琪,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诚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章琪,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如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章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小贷公司)与苏州乔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乔泰公司)、上海诚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诚馨公司)、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庄公司)、苏州如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如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环庄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异议人上海环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雪飞及丁宁、申请执行人太湖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新参加听证,被执行人上海诚馨公司、苏州乔泰公司、苏州如顺公司均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暨被执行人上海环庄公司异议称,根据(2015)苏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苏州乔泰公司承担全部债务,上海诚馨公司及苏州如顺公司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异议人仅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太湖小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主债务人苏州如顺公司及上海诚馨公司都财产,法院应当在主债务人及连带担保人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后才能确定异议人的责任范围,而法院现在直接要求异议人承担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显然是错误的,请求暂缓对异议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太湖小贷公司辩称,异议人的观点不足以也不能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据,请求驳回异议请求。被执行人苏州如顺公司、上海诚馨公司、苏州如顺公司均未作答辩。查明,苏州仲裁委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苏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苏州乔泰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太湖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利息49980元,合计3049980元。(二)被申请人上海诚馨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海诚馨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苏州如顺公司追偿。(三)被申请人上海环庄公司对苏州如顺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太湖小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海环庄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苏州如顺公司追偿。(四)驳回太湖小贷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五)仲裁费24420元,由上海环庄公司承担4420元,苏州如顺公司承担2万元,上海诚馨公司对2万元的仲裁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太湖小贷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苏中执字第00847号执行裁定,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苏州乔泰公司名下有苏E×××××东风日产汽车一辆,但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进行处分,此外查无其他财产;苏州如顺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298号内的五幢房产(其中1、2、3幢产权证为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4幢为第0430146663号、5幢为第0430017048号),均全部被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均存在出租、转租情形,暂不宜处分;上海环庄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4851号内房屋二幢,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予以轮候查封;上海诚馨公司在上海环庄公司拥有49%的股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对该股权进行评估并拟处分,此外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异议人及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异议人也未提供苏州乔泰公司、苏州如顺公司及上海诚馨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谈话笔录等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生效裁决书,上海环庄公司对苏州乔泰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太湖小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海环庄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苏州如顺公司追偿。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主债务人苏州乔泰公司名下虽有车辆但无法处置变现;连带担保人苏州如顺公司名下虽有不动产,但均已全部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均存在出租、转租情形,属不宜处分的财产;连带担保人上海诚馨公司所持上海环庄公司的股权已由其他法院执行。以上三被执行人均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责令上海环庄公司履行全部债务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查封其名下财产并无不当。故异议人上海环庄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覃 灏审 判 员  林 遐代理审判员  丁好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