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明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吴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积会,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明文。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明文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明文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汕头东路91号3单元205室房产已被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