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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金琪与周法如、范良华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73号申请人:金琪,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周法如,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范良华,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金琪与被申请人周法如、范良华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金琪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范良华未按时参加调解,金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琪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金琪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