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维芝与王松艳曹津伟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芝,王松艳,曹津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163号原告刘维芝,女,193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范子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松艳,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曹津伟,男,201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芝与被告王松艳、曹津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芝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芝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