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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维芝与王松艳曹津伟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芝,王松艳,曹津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163号原告刘维芝,女,193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范子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松艳,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曹津伟,男,201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芝与被告王松艳、曹津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芝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芝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