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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004号原告:孙某,女,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某,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元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