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30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刘某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刘某佳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30刑初6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佳。诉讼代表人戴某宙,男,系被告单位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佳,曾用名刘某家,男,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尚志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戴某宙、被告人刘某佳及其辩护人尚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海南省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孟田坡花岗岩矿的采矿权,并取得采矿许可证。2013年6月15日,海南省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佳)就琼中县湾岭镇孟田坡建筑用花岗岩矿的合作开发签订了合作开采协议,2013年11月18日,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佳)来开采孟田坡花岗岩矿料,海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为控股公司。2013年6月16日海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佳在琼中县湾岭镇孟田坡处承包当地村民的承包地,并与当地村民签订了土地、青苗补偿协议。2013年底至2014年初,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明知占用林地开采矿石需要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好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琼中县湾岭镇孟田坡处开始着手平整土地建厂施工,安排他人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剥离地表植被破坏林地开采矿石。根据琼中县林业局所作的现场调查报告:采矿区共占用林地面积182.69亩,第一次调查时占用林地面积96.46亩,第二次调查时新增加占用林地面积86.23亩。被占用地块为一般商品林地,地表原有植被、腐殖层及表土已被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完全改变,林地用途已改变。被告人刘某佳于2016年3月1日主动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已经主动预缴罚金四万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佳均表示无异议,且有物证轮式装载机二台、全液压挖掘机二台、液压圆稚矿碎机一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关于琼中县湾岭镇孟田坡建筑用花岗岩石料矿项目占用林地情况的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琼中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45期)》、土地青苗补偿协议、合作开采协议、承包协议、《海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89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同意设置琼中县孟田坡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意见的函》、《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出让琼中县湾岭镇孟田坡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的请示》、《琼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出让湾岭镇孟田坡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问题的批复》、《琼中县湾岭镇孟田坡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委托拍卖协议》、《琼中县湾岭镇孟田坡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任职书》等公司设立登记资料、注册成立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的琼中县湾岭镇孟田坡建筑用花岗岩区土地用地规划图、中国农业银行单据;证人卓某良、卓某松、陈某、陈某香、王某雄、李某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佳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琼中县湾岭镇孟田坡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占用林地现场调查》(琼中林调[2014]0023、0055号)二份;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花岗岩石料开采,造成林地毁坏面积达182.69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佳作为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案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佳主动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佳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性,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海南某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已分两次全部缴纳。)二、被告人刘某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本案的物证也就是侦查机关查封的用于采石的机械,没有证据证明是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被告单位财物,予以解封,返还原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京 洲人民陪审员 黄 家 权人民陪审员 陈 怀 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文志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