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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蒋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三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周灵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三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蒋波,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三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蒋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926-9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喜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