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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德利与卢东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利,卢东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089号原告李德利,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东礼,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利与被告卢东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