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德利与卢东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利,卢东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089号原告李德利,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东礼,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利与被告卢东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