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7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斯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2427刑初9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斯曲,西藏巴青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索县看守所。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检察院以索检刑诉字(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巴卓玛、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斯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7日11时许,在索县清源惠民平价肉超市内,被告人斯曲及其父亲平某与嘎某打架,斯曲在嘎某头部打了两拳。被害人其某某上前准备劝架,斯曲在其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其某某也向斯曲头部打了一拳。斯曲冲到超市外,从自己的三菱车内拿出一把藏刀,冲向其某某,其某某随手捡起菜店门口的铁锹向斯曲乱挥,斯曲在其某某头部砍了两刀,其某某用铁锹打到斯曲的头部。嘎某上前拉斯曲时,斯曲在其头部砍了一刀。后双方被赶来的特警制止。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其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斯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斯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斯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斯曲辩称,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希望法院考虑到其家庭困难,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11时许,在索县清源惠民平价肉超市,被告人斯曲及其父亲平某与嘎某、被害人其某某因宿怨打架。双方先是用拳头伤害对方,斯曲在嘎某头部打了两拳,并与其某某在对方头部各打了一拳。后斯曲从自己车内拿出藏刀,其某某从现场捡起铁锹相互攻击对方,斯曲在其某某头部砍了两刀,而其某某用铁锹打在斯曲的头部。另,斯曲在嘎某头部砍了一刀。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其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斯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平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斯曲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其美旺布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斯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本案的起因和经过;2、被害人其某某的陈述,证明了本案的起因和经过;3、证人平某、古某、扎某某、次某某、次某、张某、旺某、次某某、嘎某等的证言,印证了本案的发生经过;4、物证藏刀的照片(藏刀已被公安机关销毁),证明了被告人犯罪时所使用的工具;5、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斯曲的身份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指认照,证明了本案的现场情况;7、被害人其某某伤情照片,证明了被害人其某某受伤的情况;8、那曲行署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5]180号,证明了被害人其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9、那曲行署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5]181号,证明了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10、那曲行署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5]182号,证明了被告人斯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11、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斯曲案发后的到案情况,无自首情节;12、刑事谅解书,证明了案发后被告人斯曲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其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曲因宿怨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斯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斯曲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其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斯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斯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同友多吉审 判 员 德青曲措人民陪审员 齐 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普布次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