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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洪光与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774号。法定代表人:王印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明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田宁,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洪光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洪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友祥审 判 员  王毓莹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