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栗二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二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栗二兰,女,1952年11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新荣区。委托代理人赵华,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闫振宏,系该公司理。委托代理人郭斌,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艳春,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二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于201年6月29日,提供大同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一份,以本案涉嫌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中止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