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潇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刘潇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052号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潇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潇月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毅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