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申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问安与西安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问安,西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3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问安,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任军号,局长。张问安因诉西安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行终字第005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问安申请再审称:1、陕公行复字(2015)1号生效的复议决定,认定在法定时间内不答复,属于行政违法,责令西安市公安局对张问安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同理,灞桥分局在法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同样属于行政违法。2、二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兼具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本案中,灞桥分局在收到张问安的查处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3、灞桥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违法,刑事也违法。灞桥分局对张问安采取“只立案不破案”的原则,对于张问安提供的许多侦破线索采取“不管、不问、不理”的态度,导致案件至今已过3年仍未有任何进展,灞桥分局从来没有给张问安任何答复。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张问安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是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双重职能的机关。本案中,张问安被人殴打报案后,灞桥分局已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不涉及刑事司法行为。对于张问安提出灞桥分局刑事案件立案至今3年仍未有任何进展的问题,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就此向西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缺乏法律依据。故西安市公安局针对张问安申请所作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不违法,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张问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问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馨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