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修琼与马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修琼,马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649号原告:胡修琼,公民身份号码×××,住布尔津县。被告:马占芳,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修琼被告马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修琼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修琼以被告马占芳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修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修琼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