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2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修琼与马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修琼,马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649号原告:胡修琼,公民身份号码×××,住布尔津县。被告:马占芳,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修琼被告马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修琼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修琼以被告马占芳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修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修琼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