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5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2016)琼9025刑初42号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盗窃罪案判决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5刑初4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道能,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无业,住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北路四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9日被白沙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冠民,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儋州市,农民,住儋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9日被白沙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被告人邱志勤,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儋州市,无业,住儋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9日被白沙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冠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9日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佑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洪道能打电话给被告人邱志勤,约好晚上去西联农场拉羊。22时许,洪道能、何国秀(外号“老二”,另案处理)两人来到儋州市那大镇侨植农场二队苟某某家附近的鱼塘蹲点伺机偷羊。次日0时许,洪道能、何国秀来到苟某某家羊圈门口,何国秀先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羊圈门锁打坏并负责在外望风,由洪道能进入羊圈牵羊。二人从羊圈偷出3只羊后,洪道能就打电话给邱志勤,让其开车到西联农场主公路旁接应。后邱志勤驾驶琼AJJ9**号面包车如约而至,将洪道能、何国秀偷来的羊拉至陈冠民家,并以3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陈冠民,所得款项由洪道能、邱志勤、何国秀三人均分。案发后,被盗的三只羊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苟某某。经估价,被盗3只羊(分别为81斤、85斤、62斤)的价值为6612元。2.2015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洪道能、陈冠民、陈冠强(系陈冠民的二哥,另案处理)乘坐由邱志勤驾驶的琼AXXX**号面包车前往儋州市那大镇侨植农场二队苟某某家的羊圈偷羊。到达羊圈附近的公路边后,由邱志勤在车上等候接应,洪道能带领陈冠民、陈冠强从公路徒步至苟某某家羊圈偷羊。三人到达羊圈入口后,发现此处已经安装摄像头,于是洪道能等3人便绕到羊圈后面用携带来的铁棍将羊圈的木板打掉3块后,从后面进入羊圈偷羊。三人分2次从苟某某家偷出5只羊,其中一只羊由于绑在附近的菠萝蜜树上勒的太紧而死亡,洪道能等人便将该只羊丢弃在旁边的水沟里,将其余4只抬上邱志勤的面包车拉至陈冠民家,并以5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陈冠强,所得款项由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陈冠强均分。案发后,被盗的四只羊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苟某某。经估价,被盗的4只羊(分别为76斤、96斤、62斤、76斤)价值为8990元。3.2015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洪道能、何国秀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儋州市那大镇往白沙县方向行驶至白沙农场牙城片区18队黎某某的羊圈处踩点,后二人返回儋州。次日凌晨1时许,洪道能、陈冠民、何国秀乘坐由邱志勤驾驶的琼AJJ9**号面包车从儋州市国营西培农场前往白沙县偷羊。当车行驶到白沙农场牙城片区18队公路一转弯处后,洪道能、陈冠民、何国秀三人便下车步行到黎某某家羊圈偷羊,邱志勤在车上等候接应。到达羊圈后,何国秀用携带来的铁锤将羊圈门锁敲坏然后在一旁望风,由洪道能、陈冠民进入羊圈偷羊,二人偷出2只羊后将其牵至离羊圈220米处的变压器电线杆处绑住,又返回羊圈继续偷羊,在将羊圈内的2只羊牵离羊圈10至20米左右时,被被害人黎某某发现,于是洪道能、陈冠民、何国秀三人便弃羊逃离。黎某某与村民一路追赶,在18队公路转弯处发现在此接应的邱志勤然后将其控制并报警。后民警赶来将邱志勤带回审讯,在此过程中,邱志勤按照民警要求,协助民警将洪道能、陈冠民抓获,何国秀乘乱逃跑。案发后,被盗的四只羊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黎某某。经估价,被盗的四只羊的价值为8033元。被告人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的羊11只、琼AXXX**号面包车一辆;书证:被告人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黎某某、苟某某的的陈述;被告人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洪道能、陈冠民、邱志勤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洪道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冠民、邱志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盗窃行为,也系主犯,但相对被告人洪道能作用小;被告人陈冠民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冠民一人犯数罪应并罚;被告人陈冠民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志勤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志勤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道能、邱志勤、陈冠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作案工具面包车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洪道能、邱志勤、陈冠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道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冠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邱志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作案工具琼AJJ9**号面包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白浩审 判 员 丁 明人民陪审员 符永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符恩壮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