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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源县城关容斌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城关容斌日杂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31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源县城关容斌日杂店,住所地罗源县。经营者,郑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源县城关容斌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源县城关容斌日杂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钦代理审判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