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初6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邱翔诉贾一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翔,贾一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6404号原告:邱翔,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被告:贾一江,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原告邱翔诉被告贾一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琼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翔��被告贾一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翔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将北京市东城区西水井胡同×号楼×单元×××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50万元。被告拒不从涉诉房屋中搬出,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搬离涉诉房屋。2015年11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7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离涉诉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在搬离涉诉房屋之前,一直占用涉诉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房屋使用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贾一江按照每月98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涉诉房屋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7.65万元。被告贾一江辩称:原告所述被告使用涉诉房屋的期间属实,但离婚判决执行中,原告表示无力支付折价款,经执行和解,原告尚未给付全部折价款。且原告在被告使用涉诉房屋期间搬走了部分家具和电器,房屋使用费应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原告主张的租金标准过高。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邱翔曾起诉与贾一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6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邱翔与贾一江离婚……三、本市东城区西水井胡同×号楼(幢号×)×单元×××号楼房一套离婚后归邱翔所有,邱翔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贾一江折价款二百五十万元;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号楼(幢号×)×××号楼房一套归贾一江所有,贾一江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邱翔折价款一百五十万元;贾一江承租的本市东城区西老胡同×号房屋由其继续承租……”该判决已于2015年9月16日生效。2015年10月26日,邱翔起诉贾一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贾一江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离涉诉房屋。贾一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询,邱翔与贾一江均认可离婚后贾一江在涉诉房屋中居住,该房屋内存放了贾一江个人生活用品,现贾一江于2016年5月9日搬离涉诉房屋。就原告主张房屋使用费一节,本院到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门店对涉诉房屋租赁价格进行咨询,上述单位答复称涉诉房屋自2015年9月至诉讼期间的市场租赁价格在每月9500元左右,视具体情况上下浮动500元。对此,原告认可真实性。被告认可调查的真实性,但主张涉诉房屋的租赁价格在每月8000元左右。经询,被告不申请就租赁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上述事实,有(2015)东民初字第06844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生效判决已确认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在判决生效后占有、使用涉诉房屋,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继续占有涉诉房屋,于法无据,理应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房屋使用费具体数额,本院将参照咨询的涉诉房屋市场租赁价格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一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邱翔北京市东城区西水井胡同×号楼(幢号×)×单元×××号楼房的房屋使用费七万零二百元;二、驳回原告邱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贾一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琼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雅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