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红强与李桂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强,李桂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526号原告李红强,男,生于1970年1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桂兰,女,生于1948年7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魏明,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强与被告李桂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红强负担。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人民陪审员 王景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