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强制医疗一审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湘1281刑医1号申请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张某甲,绰号钢筋,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因涉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2016年4月2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送至洪江市精神康复医院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治疗。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女,1979年7月6日出生,侗族,农民,系被申请人张某甲的妻子。诉讼代理人李玢汕,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医申[2016]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某甲强制医疗。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甲、诉讼代理人李玢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涉案精神病人张某甲因精神病发作,在家中,用自家柴刀将正在熟睡的其二女儿张某乙头部连砍两刀,致张某乙急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洪江市公安局聘请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精神病人张某甲进行了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涉案精神病人张某甲作案时医学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评定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证明上述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作案工具柴刀等物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杨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申请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材料,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该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张某甲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家里有母亲及二个未成年小孩需照顾,请求准许其回家治疗。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称:被申请人张某甲性格内向,用柴刀砍杀其二女儿时,事前没有先兆,家里人也不知道其得了精神病。为防止其继续危害家人及社会,建议对被申请人做出强制医疗决定。诉讼代理人李玢汕称:被申请人张某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导致其二女儿死亡。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建议对被申请人张某甲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申请人张某甲睡醒后,因精神病发作,来到厨房从灶台上拿了一把柴刀,走到只有其二女儿张某乙独睡的房间,用自家柴刀将正在熟睡的张某乙(殁年8岁)头部连砍两刀,致张某乙急性颅脑损伤死亡,后又用柴刀将听到声响后起床查看情况的张某甲妻子杨某甲右手手掌砍成轻微伤。2016年5月5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委托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某甲进行了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张某甲作案时医学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评定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检验人张某乙头部两处损伤均伤及颅骨及脑组织,颅骨呈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广泛性挫裂伤两处损伤均可致人当场死亡,死者死于急性颅脑损伤。死者张某乙的损伤其本人无法形成,系他杀;2、提取笔录、便条、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柴刀一把,系张某甲杀害其女儿的作案工具。另提取张某甲书写的便条一张,证明张某甲怀疑自已得了慢性淋菌前列腺炎,很难治好要很多钱,想选择死,以减轻家里负担的情况;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张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份基本情况;4、到案经过:证明洪江市公安局托口派出所于2016年4月26日2时许接到110转警称托口新塘村五马坡移民点有人被砍伤。该所干警到达现场时,洪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已经到达现场,急救医生称张某乙已经死亡。民警将张某甲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情况;5、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张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因精神病鉴定意见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评定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5月9日被释放。同日,洪江市公安局对被申请人采取临时约束性措施将其送至洪江市精神康复医院予以治疗的情况;6、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其正在家里睡觉,被其哥哥张某戊喊醒后到杨某乙家,看到公安局的人已经在那里了,这时听杨某乙讲:“我儿子用刀将我孙女砍死了,想要张某丁等人找东西把尸体处理掉。”后听公安民警讲,尸体暂时不能处理,并要保护好现场,所以就没有处理尸体。其以前没发现张某甲发作过精神病,只听杨某乙讲从2016年正月初十开始发现有些不正常,近段时间发作的更严重些了等情况;7、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6日凌晨三四时许,其正在家里睡觉,被杨某乙喊醒后,其又喊醒其弟弟张某丁,到了杨某乙家后,看到张某甲头缠着纱布,潘某乙在旁边扶着他,托口派出所的民警也在那里。这时听杨某乙讲,她儿子张某甲用刀将她孙女砍死了。张某甲妻子杨某甲让其想办法搞几块木板做个小棺材,后小棺材做好后准备将杨某乙孙女的尸体装进小棺材时,现场民警告诉其尸体不能动,之后其就回家了等情况;8、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其正在家里睡觉,被邻居杨某乙喊醒到她家,看到张某乙躺在床上,头上包起毛巾,都是血,张某甲妻子杨某甲右手受了伤,也用毛巾包起。张某甲蹲在中堂里,其就上去将张某甲抱起,防止张某甲自己撞墙自杀,之后又将张某甲抱到中堂的凳子上坐起,扔抱起没敢松手,没过多久,托口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之前其听儿媳龙某甲与杨某甲聊天时讲过张某甲得了精神病等情况;9、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其正在家里睡觉,被邻居杨某乙喊醒,讲杨某乙孙女张某乙死了,要其去帮忙。其与丈夫潘某乙起床后到她家,看到张某乙躺在床上,头上包起毛巾,都是血,张某甲蹲在中堂的神龛下。其问杨某乙是怎么回事,杨某乙回答是被其儿子张某甲用柴刀砍的。之后其就去陪杨某甲的小儿子了。之前其听儿媳与张某甲妻子聊天时讲过张某甲得了精神病等情况;10、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甲是邻居,张某甲平时比较内向,不爱讲多话,之前没有看到过精神病发作过等情况;1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儿子张某甲与杨某甲完婚后,夫妻一起去广东揭阳种玉米,因遭水灾、干旱等收成不好,没赚到钱。2015年6月底夫妻回家后,于2015年8月29日在托口街上接了一个南杂店,因生意不好,又于2016年1月18日转给了别人。在经营南杂店期间,杨某甲外出广西打工,张某甲到黔城滨江路嫖娼染上了性病,在怀化中山医院治疗花了1.4万元,没有根治好,张某甲以为得了艾滋病,近半个月晚上都不睡觉,在家里来回走动几个小时,手里拿个物品捏个不停,口里念念有词“有人要害我”。2016年4月26日凌晨,其在家里睡觉,突然听到媳妇杨某甲叫喊一声“不得了”,其爬起后看到张某甲与杨某甲在争抢一把柴刀,其冲上去从后面将张某甲抱住,柴刀被杨某甲抢去,拿在手中。其将张某甲拉到中堂的椅子上坐好后,到隔壁叫了潘某乙及其妻子来帮忙拖住张某甲以免逃跑及自杀。其听杨某甲讲张某乙被张某甲杀了后,跑到张某乙房间看才知道她是睡在床上被父亲杀死的情况;1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张某甲是其亲弟弟,2016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其接到弟媳杨某甲电话,告知其张某甲把张某乙杀死在屋里,杨某甲也差点被他杀了。其家族无精神病史,2015年8月29日张某甲夫妻在托口街上接了一个南杂店,因生意不好,又于2016年1月18日转给了别人。在经营南杂店期间,杨某甲外出广西打工,张某甲到黔城嫖娼染上了淋病,张某甲以为染上了艾滋病,还总以为将艾滋病传染给了女儿张某乙。过完年后,其与妹夫杨某乙将张某甲带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前列腺炎,没有感染艾滋病。之后,张某甲到怀化中山医院治疗花了1.4万元,没有根治好,其又带张某甲到黔城、鹤城、怀化市三家疾控中心咨询并检查是否感染艾滋病,结果均未感染。张某甲不相信检查结果,还是以为得了艾滋病,三家医院医生均建议其带张某甲看心理医生,张某甲不肯去等情况;1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甲是其丈夫。2016年4月25日晚上9时许,其女儿张某乙回自己房间睡觉去了,其也去了张某乙房间陪睡。晚上12时许,其发现张某甲住的房间还开着灯,就起了床,发现张某甲还坐在床上没有睡,就上了张某甲的床,一起聊天十多分钟后关灯睡觉了。4月26日凌晨2时许,其突然听到女儿张某乙哭了一声后就惊醒了,发现张某甲已经不在床上了,于是其马上起床往张某乙房间走,刚走到过道上,就看见张某甲手里提着根棍棒模样的东西(之后发现是柴刀)从张某乙的房间走出来。张某甲看到其走来后,又用根棍棒模样的东西朝其身上打来,被其用右手挡了下来(使其右手手掌受伤,伤口约4厘米),并责问张某甲“你今天是在做什么?”接着其婆婆杨某乙听到动静后赶过来抱住了张某甲,张某甲听到杨某乙声音后好像突然清醒过来,接着就哭了起来,并用头撞墙自残。其跑到张某乙房间里,看到张某乙俯卧在床头,头上不停冒血,呼吸急促,已不能讲话,只是发出两声“哼哼”的鼻音。过了一会,邻居潘某乙夫妻也被杨某乙叫了起来,一起控制张某甲。过了不久,医院的救护车及医护人员也赶到了,医生当时就讲人已经死了。2016年新年的时候,张某甲一次吃饭吃了羊肉喝了酒突然发病,经检查发现得了淋病,后经反复检查、治疗才治好,但张某甲却又怀疑自己得了艾滋病,还传染给了女儿张某乙,然后精神一直压抑的情况;14、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张某甲所做的讯问笔录:其叙述在2015年8月份至2016年1月期间,其到黔城滨江路嫖娼染上了性病,以为得了艾滋病,导致精神越来越差,且认为二女儿张某乙与其一起生活,衣服裤子都在一起洗,也染上了艾滋病。2016年4月26日凌晨1点多钟睡醒后,其在厨房的灶台上拿了一把柴刀,走到张某乙的房间,当时只有张某乙一个人睡在那里,张某甲认为其没有能力养活女儿,再加上全村的每个人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其,感觉生活压力太大,其本来想自杀,但是想到要是其死了以后,村里人会用更加异样的眼光看待其女儿,其就想带其女儿一起走(一起死的意思),于是就用柴刀将张某乙连砍三刀将她砍死。刚走出张某乙房间时,就碰到其妻子杨某甲正面朝其跑来,并问其“干什么”,其未做声,右手拿着柴刀朝杨某甲砍去,砍到了杨某甲的左手手指,正准备朝杨某甲身上砍时,被听到声响赶来的其母亲杨某乙从后面将其双手抱住,其将刀丢在地上后,走到中堂用头部撞墙方式准备自杀,两次撞墙后倒地,后自己爬起后坐在中堂木椅上,过了二三十分钟,120救护车来了,之后民警将其抓获等情况;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检验人杨某甲右手掌侧小鱼际近腕关节处见一长4厘米的创口、右无名指远节指节背侧见一长2厘米创口,其损伤符合锐器致伤特征,已构成轻微伤;16、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甲系作案时医学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评定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17、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洪江市托口镇新塘村柳林组张某甲家张某乙卧室,张某乙尸体脸朝上平躺在床上,头部有明显的锐器所致伤口,头部有很多血迹,张某乙白色上衣被血染红,枕头旁的床单被血染红以及现场的有关情况等。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请人张某甲提出强制医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及诉讼代理人李玢汕均提出被申请人张某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导致其二女儿死亡,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建议对被申请人张某甲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理由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申请人张某甲提出回家治疗精神病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甲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段承信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尤世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羿附:本决定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