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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淑琴与程柏林扣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梅,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和谐小区。被执行人:程柏林(曾用名程柏林),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火车站对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