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苏州塑道千和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久洋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塑道千和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久洋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2982号原告:苏州塑道千和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谊路98-12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久洋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37号。法定代表人:邓江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亦光、廖美琳,公司员工。原告苏州塑道千和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塑道千和公司)诉被告合肥市久洋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下称久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塑道千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被告久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亦光、廖美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塑道千和公司诉称,其与被告自2015年开始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其购买热流道系统及温控箱,货款总价34300元,其交货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支付10000元后,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久洋公司辩称,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其因此产生损失20000元,要求原告承担部分损失,本案货款同意支付15000元。不清楚原告供货存在何种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报价单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JY-TCL-15041模具一套,价税合计为13300元。同年10月8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报价单,由被告向原告购买JY-TCL-15045模具一套,价税合计为21000元。上述两份报价单均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保修期(非人为损坏)为分流板2年、热嘴1年、温控箱1年、系统周边电器(加热器、感温等)半年。另查明,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为34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被告员工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审理中,原告称,双方于2015年9月12日、同年10月8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报价单,涉案货物系热流道模具,用于制作塑料件外壳,由被告提供模具图纸,其提供热流道系统图纸,经被告确认后,其自备原料进行生产,通过快递送货至被告处,被告验收合格并对账后,由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单约定付款的时间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后60天,后被告仅于2016年6月支付货款10000元。被告称,对于报价单约定的付款时间无异议,涉案货物确用于生产塑料件外壳,其中一套JY-TCL-15041模具存在质量问题。该模具由其试模合格以后转卖给客户,试模于送货时进行,具体送货时间不清楚,当时试模合格就相当于验收合格。2016年3月其客户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模具热流道异常导致停机维修处理,多次重复,其自行进行过修理,但没有修好,客户因此在其货款中扣款20000元,故要求在本案货款中进行减价。不清楚上述模具具体存在何种质量问题,不清楚该质量问题应如何适用报价单约定的多种保修期;关于质量问题可能通过电话向原告提出过异议,但因公司主管人员变动,不清楚具体情况;不清楚上述模具现在何处,可能在其客户处,但其客户不会将上述模具交还给其。原告称,双方约定的验收方式为试模合格,JY-TCL-15041模具于2015年9月送货,被告从未向其提出质量异议或要求其保修。即使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在保修期内及时通知其,擅自维修造成二次损害,已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报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签收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自备原料进行生产,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结欠货款24300元,提供报价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结欠货款243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交付定作物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称原告交付的JY-TCL-15041模具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申请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要求减少支付报酬,原告不认可,主张双方约定验收方式为试模合格,被告亦认可上述模具送货时试模合格即为验收合格,故原告交付的模具质量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在验收合格后发现模具出现问题,应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及时通知原告承担保修责任,原告怠于履行保修义务造成被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就模具的各组成部分约定了不同的保修期,被告未能就JY-TCL-15041模具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证据,也未举证证明其在保修期内及时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承担保修责任,故被告要求减少价款的理由不充分,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3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久洋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塑道千和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4元,由被告合肥市久洋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詹立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