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5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永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奔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徐樟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永信担保有限公司,建德市奔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徐樟清,纪雪花,徐敏,建德市质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577-4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永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特能,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德市奔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荣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樟清被执行人纪雪花被执行人徐敏被执行人建德市质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敏,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质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翠薇路1幢、2幢工业房地产,买受人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翠薇路1幢、2幢工业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