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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项珠军与胡建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珠军,胡建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项珠军,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胡建昆,男,汉族,职工。项珠军与胡建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内0421执字第4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建昆的存款账户,现因胡建昆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建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兴 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