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祁月兰诉被告马振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月兰,马振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23号原告祁月兰,女。被告马振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月兰诉被告马振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祁月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月兰负担。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刘谦伟人民陪审员 郭春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