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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祁月兰诉被告马振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月兰,马振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23号原告祁月兰,女。被告马振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月兰诉被告马振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祁月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月兰负担。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刘谦伟人民陪审员  郭春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