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16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案中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寿阳县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某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坚代理审判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