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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桃女与被告安建雷、逯勤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桃,安建雷,逯勤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3民初3号原告王桃女,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建雷,男,35岁,汉族。被告逯勤勤,女,31岁,汉族。原告王桃女与被告安建雷、逯勤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桃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建雷、逯勤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桃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年前被告安建雷分三次向我借款4万元,借款之后我多次向被告安建雷催要,被告一直不还。2013年4月10日,被告安建雷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仅给我打了3万元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安建雷、逯勤勤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安建雷以投资工厂为由,向原告王桃女借款3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安建雷于同日为原告立写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桃女现金叁万元整,安建雷,2013年4月10日”。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建雷所立写借条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安建雷所借原告王桃女3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安建雷立写的借条一份为证,证据充分,被告安建雷长期不予归还,显系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王桃女所主张借款利息为月息为1.5分的事实,因借条上并未注明,且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应为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同时双方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现原告王桃女向被告安建雷主张权利,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逯勤勤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其并未提供被告逯勤勤与被告安建雷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无法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本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建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王桃女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桃女对被告逯勤勤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安建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雅惠代理审判员  仇新俊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