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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钟木灿与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木灿,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24号之一原告钟木灿,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倪晓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金圳、吴玉梅,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木灿与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钟木灿负担。审 判 长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