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系原告李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闫敏,陕西省兴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系被告赵某某叔父委托代理人石海燕,陕西省兴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李某某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0一五年月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