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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与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18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何建立,局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负责人杨国平,社长。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土资执法矿〔2015〕14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228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土资执法矿〔2015〕14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股份经济合作社尚有罚没款272551.40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1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戎  安  达执行员 邬  贞  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