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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大同翔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驭龙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翔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驭龙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大同翔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城区大庆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子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超,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驭龙制药有限公司,住阳高县龙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商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驭龙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山西驭龙制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76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冯靖亚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