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81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桂荣与被告倪永新、丛桂芳、倪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荣,倪永新,丛桂芳,倪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2890号原告于桂荣。委托代理人梁万超。被告倪永新。被告丛桂芳。被告倪丽华。被告丛桂芳、倪丽华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永新,即被告倪永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荣与被告倪永新、丛桂芳、倪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