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彬与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谢林东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彬,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谢林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彬。委托代理人:李圣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矿区。法定代表人:谢林东,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林东。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振龙,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彬与被申请人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唐洞煤矿社管中心)、谢林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一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彬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向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自己房屋问题上访投诉,得到答复是其已分配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90平米住房一套,根据相关规定,已享受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住户,原有住房必须拆除。申请人名下的资兴市唐洞煤矿4村2栋20号房产产权由于被申请人出具的虚假证明而名存实亡。2、本案的核心是申请人对其名下的房产是否丧失处分权及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丧失处分权是否有责任。申请人已提供《房产证》和证明房屋处分权丧失的证据,两被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申请人没有丧失房屋处分权和没有实施处分申请人房产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以房屋未拆除为由认定损害未发生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李彬提交的《关于来访事项交办单(湘建访交字[2014]339号)的回复》和《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资政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唐洞煤矿4村2栋20号住房需要拆除是因该房住户已享受棚户区改造住房。被申请人唐洞煤矿社管中心开具两证明的行为不是导致李彬所称的丧失唐洞煤矿4村2栋20号住房处分权的原因,开具证明的行为与李彬所诉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唐洞煤矿4村2栋20号住户已享受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情况下,即便唐洞煤矿社管中心没有出具两证明,该房仍然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原审认为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没有侵害李彬的物权并无不当。综上,李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