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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永中香芬永丰超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永中香芬永丰超市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41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香芬永丰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经营者王香芬。委托代理人叶升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香芬永丰超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在��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已和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香芬永丰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香芬永丰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香芬永丰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香芬永丰超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卓森代理审判员  陈 律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挺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