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由玉梅诉刘桂芹、刘永华、刘永胜、刘桂荣、刘永强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由玉梅,刘桂芹,刘永华,刘永胜,刘桂荣,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二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24号申请人由玉梅,住白山市。申请人刘桂芹,住白山市。申请人刘永华,长白山管委会工商局,住白山市。申请人刘永胜,住白山市。申请人刘桂荣,住白山市。申请人刘永强,住白山市。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由玉梅、刘桂芹、刘永华、刘永胜、刘桂荣、刘永强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振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由玉梅与刘宝库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刘桂芹、刘永华、刘永胜、刘桂荣、刘永强。刘宝库于1992年3月去逝,其父母均在其去世前已死亡。由玉梅与刘宝库���有一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286**号、建筑面积为87.7平方米的房屋。现申请人由玉梅要求继承上述房屋中刘宝库的共有份额,其他申请人同意放弃继承。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曹玉廷、孙铭琴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286**号、建筑面积为87.7平方米的房屋中刘宝库的共有份额由申请人由玉梅继承。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现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房权���号为白BQ字第028661号、建筑面积为87.7平方米的房屋中刘宝库的共有份额由申请人由玉梅继承。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