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裴学明、武小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学明,武小叶,李大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2141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1-1)。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被告裴学明,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武小叶,女,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大伟,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裴学明、武小叶、李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江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治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