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杨帆与曹建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运宝,曹建永、邸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41号申请执行人孙运宝。被执行人曹建永、邸玉凤。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运宝与被执行人曹建永、邸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8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