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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慈溪市白沙路雪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白沙路雪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银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白沙路雪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八字桥村。经营者:胡雪强,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路***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105643-0。法定代表人:吴银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银其,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3073号慈溪市白沙路雪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银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白沙路雪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尚有租金12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025元、执行费14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来自: